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度合作执行计划
(1997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考虑到双方长期的互利合作与发展的共同愿望,同意达成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度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加强合作以不断完善各自国家的卫生体制。
第二条 双方商定在医学科学和医疗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在卫生机构与疾病防治方面合作;
--交换相互感兴趣的信息资料;
--科研和医务人员的短期培训;
--药学和医学技术。
第三条 双方商定共同的优先合作领域是:
--卫生体制的改革;
--结核病与肺病学;
--麻醉学与毒理学;
--疗养学与非传统医学;
--变态反应学和免疫学;
上述领域不受最后局限,可扩大范围。
第四条 为实现本执行计划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将采取合作科研、咨询、提出建议性建议、组织研讨会及交换学术性专著、文章等形式。
第五条 双方商定同意接收通过各自卫生部途径送出的自费病人到对方国家接受治疗,并提前两个月将病人病历等情况告知对方。
第六条 双方同意互相交流及探讨高、中等医科学校及大学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使其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双方同意有计划地接受有关专业和医务人员自费到对方国家进行短期业务培训。
第八条 双方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双方同意协助在制药领域建立合资企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药学研究,注册和销售本国的以及合作生产的药品及医疗产品。
第十条 双方同意协助中国和阿塞拜疆实业界人士进行共同的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医疗服务,旅游医疗以及协助在阿塞拜疆建立国家级中国传统医学中心。
第十一条 为落实本执行计划,双方同意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各由两人参加,该委员会将在执行计划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
第十二条 本执行计划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陈敏章 英萨诺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