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双方政府于2003年11月在北京签署的合作发展方向宣言和2005年4月在伊斯兰堡签署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和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在化石燃料、水电、火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一、双方在以下方面取得共识:
(一)根据两国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能源领域开展互利合作,以保证稳定、安全和经济的能源供应。
(二)两国的能源生产、运输和利用应符合环保要求。
(三)在相关区域性合作组织框架内,鼓励自由高效的跨地区能源配置。
(四)充分重视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
二、根据上述共识,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双方将在能源领域协调政策并交流信息。
(二)鼓励双方企业在核电、水电、火电、输电线路以及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合作。
(三)鼓励双方企业在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的勘探、生产、开发与利用,以及建立炼油厂、LNG接收站、存储场地、管道及相关设施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并建立合资企业。
(四)开展联合研究,探讨建立一条中巴“能源走廊”的可行性。
(五)共享清洁能源方面的技术和经验,并开展项目合作。
(六)成立一个能源联合工作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于北京签署,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石油和自然资源部代表
马 凯 胡马云.阿赫塔尔.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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