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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延长测绘科技合作议定书有效期的协议
(2004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再次延长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测绘科技合作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对“议定书”签订以来通过共同努力在测绘科技合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并认为继续保持和发展这种合作,共享测绘科技领域的知识与经验,对两国都是有利的,并且能够以此加速中巴两国的测绘科技进步。为此,根据“议定书”第十条规定,双方同意将“议定书”有效期再次延长二年,即自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止。
本协议自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双方以通信方式分别于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和伊斯兰堡签订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邦柱              贾米尔.拉赫曼.阿伏瑞迪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