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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旅游领域的双边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应鼓励两国各自的旅游组织、旅行社和旅游批发商之间建立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双方应共同鼓励来自第三国的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四条



双方应相互交流旅游信息、资料和促销、统计数据及人员培训方面的经验。

第五条



双方应在制作两国景点和风景区的影片和录像带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双方应探讨在旅游投资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七条



双方应加强在旅游教育培训领域的合作,并在旅游教育和技术培训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其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第九条



双方的旅游部门各自派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旅游考察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七至十天的考察。考察团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考察期间食宿费和国内交通费用由接待国负担。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旅游局,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指定其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和青年事务部(巴基斯坦旅游开发公司),分别作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为履行本协定条款,双方授权各自执行机构在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定期会晤,会晤在两国首都轮流进行,讨论双方合作及合作计划议定书等事宜。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两年,如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陆树林         伊纳姆.哈克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