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为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两国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对方国家设立文化中心,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伊斯兰堡设立中国文化中心,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在北京设立巴基斯坦文化中心。
二、两国文化中心将与合作伙伴友好协作,提供高质量、面对公众的文化活动。
三、双方将在遵守对方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设立和运作各自的文化中心。
四、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为对方设立和运作文化中心提供便利。
五、本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双方将通过商谈签订一项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如缔约一方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可被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0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蔡武 马克杜姆.夏.马哈茂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