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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84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和签证费问题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免除缔约另一方需办签证的持普通护照和其他代替护照证件的公民的签证费。
第四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五条 由于社会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执行上述全部或部分条款,采取这一措施前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尽速通知对方。
第六条 本协定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