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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
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孟方将派4-6人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华。
4.孟方将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将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将相互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换图书及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9.中方将向孟方派出乒乓球、体操、篮球以及水上运动的教练,时间为1-2年。经费条件由双方体育组织另商。
10.双方将互派年龄组的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参加对方的足球比赛,具体事宜由双方的足球协会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立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