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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府关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阿卜杜斯.萨马德.阿扎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孟加拉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孟加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