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以下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十二条第二款,如果在本协定签定之后,尼泊尔王国政府与任何其他国家签定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有较低的税率,该税率将立即代替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15%税率。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加德满都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遏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查克拉o普拉萨德o巴斯托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