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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尼泊尔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帐户差额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先生
亲爱的玛拉先生:
我谨确认,鉴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尼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已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此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中、尼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合同应按新协定规定执行。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尼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终止前所签订的未了商品合同,仍按原协定规定执行。对于该协定项下帐户差额,债务一方应在新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以货物偿还,如以货物偿还后仍有余额,则以可兑换的货币偿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你的诚挚的
郑 义 山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义山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谅解。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加德满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