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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关于建设成套项目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无偿地帮助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设下列成套项目:
一、糖厂一座
二、造纸厂一座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向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由尼方负责在尼泊尔当地市场出售,换取尼泊尔货币,以其货款支付建设上述项目的当地费用。具体执行事宜,由双方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尼泊尔工作。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泊尔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在加德满都的换文办理。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国务院副总理              首   相
邓 小 平            基尔提.尼迪.比斯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