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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事换文

中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卫生部秘书
帕达姆.普拉萨德.波卡勒尔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于2001年派遣一支17人(14名医生,一名钴60机器专家、一名翻译和一名厨师)的中国医疗队,在纪念B.P.柯依拉腊肿瘤医院开展第二期医疗合作和培训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尼泊尔的工作期限,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尼泊尔之日起为2年。

三、中国医疗队在尼泊尔的其他条件,按照中、尼两国政府1998年7月29日在加德满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曾序勇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于加德满都

尼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曾序勇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2000年10月24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确认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卫生部接受您函中的上述内容,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此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卫生部
帕德玛.普拉塞德.波科哈利尔

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