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7人(15名专科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尼泊尔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泊尔的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和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奇特万区巴拉普尔市的纪念B.P.柯依腊拉肿瘤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赴尼泊尔的国际旅费;
4.每年提供一定数点的药品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和生活用品,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尼方负担:
1.医疗队两年工作期满后,由尼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每人一套单元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及灶具);
3.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若尼方要求购买中国的药品器械,中方将根据尼方(或由医疗队)提供的订单报价,经尼方确认后,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由尼方负担;
4.免除医疗队员一切税款和从中国或第三国进口医疗队所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税款,并负责将第三条第四款所述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从口岸运至医院;
5.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6.向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工作满11个月后可回国或在当地休假一个月,也可由他们的配偶赴尼探亲。医疗队人员在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可以赴邻近国家旅游。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方的法律和尊重尼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尼泊尔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异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加德满都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尼泊尔国王陛下
特命全权 政府卫生部
大 使 秘 书
吴从勇 比加亚.拉吉.巴塔拉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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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业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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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耳鼻喉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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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神经外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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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胸外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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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腹外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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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泌尿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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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妇产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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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骨外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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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放疗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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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放射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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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麻醉科医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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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血液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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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病理科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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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医针灸医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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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翻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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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厨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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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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