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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
(1983年9月30日签订于加德满都并于同日生效)


一九八三年七月八日至八月三十日在加德满都举行了中尼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马牧鸣先生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和以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内政部代理秘书比尔.巴哈杜尔.夏希先生为团长的尼泊尔代表团。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讨论了过牧问题,并就今后有关过牧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协议各点写入本纪要,然后根据本纪要内容双方商签边民过牧协定,付诸实施。双方协议各点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边民过界放牧应尽早终止。鉴于双方某些地区的边民目前停止过界到对方境内放牧尚有困难,自双方签订关于边民过界放牧协定之日起,上述边民得在协定规定的期限内继续过界放牧。同时双方将努力发展各自的牧场,逐步减少过牧牲畜头数至期满时即终止过牧。
二、尼泊尔的胡木拉、木斯塘、新图巴尔恰克和多尔卡县的一些边民被准许过界到中国普兰、仲巴、聂拉木县境内的一些草场放牧。中国普兰县的一些边民被准许过界到尼泊尔达尔族纳、巴仓、胡木拉县的一些草场放牧。上述边民的所属村区名称、过牧牲畜头(只)数、过牧季节时间、过牧年限、逐步减少牲畜头(只)数、过牧所用草场名称和范围等详见附件。
三、过牧边民须按下列标准向对方有关地方当局缴纳补偿金:
每只绵羊或山羊每四个月交100克羊毛,四个月以上交250克;
每头牦牛或黄牛每月交250克酥油;
每匹骡或马每一过牧季节交1.50元人民币或12个尼泊尔卢比。
上述补偿金亦可缴纳同等价值的其他实物或现金。
四、为保证顺利执行过牧协定,对违反协定事件由草场所属国有关地方当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超过附件所规定的季节时间过牧的牲畜,补偿金增收一倍(1×2),并限期离境。
(二)对于超越附件所规定的草场范围过牧的牲畜,补偿金增收两倍(1×3),并限期返回附件规定的草场。
(三)对于超过附件所规定数量的过牧牲畜,除缴纳补偿金外,按下列比例没收,并限期离境:
牦牛、黄牛、骡或马,超过头数在100至500头之间的没收1%;500至1000头之间的2%;1000头以上的3%。
绵羊或山羊,超过只数在100至500只之间的,没收2%;500至1000只之间的4%;1000只以上的6%。
(四)上述补偿金或没收之牲畜可以同等价值的其他实物或现金缴纳。
五、严禁在附件规定被准许过牧的边民以外的任何人及其牲畜过界放牧。严禁过牧边民从事打猎、挖药、采薪、伐竹、走私等违法活动(过牧边民采伐生活用柴不在此例)。违者由草场所属国有关地方当局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六、对所有过牧牲畜在过牧前应采取免疫措施。一经发现传染病,草场所属国有关地方当局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蔓延。
七、双方保证在过牧协定达成后,双方有关地方当局向各自边民充分讲明协定内容,切实加强过牧管理,严防违协事件发生,以确保履行协定。
八、自签订关于边民过界放牧协定之日起,所有双方官员以往关于过牧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一律作废。
本纪要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加德满都签字,共两份,每份以中、尼、英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样有效。

中国代表团  尼泊尔代表团
团 长    团 长
马牧鸣    比尔.巴哈杜尔.夏希
(签 字)  (签 字)

附件

根据中国一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第二条,特制定本附件,内容包括被准许过牧的双方边民所属村区名称、过牧牲畜头(只)数、过牧季节时间、过牧年限、逐步减少的牲畜头(只)数、过牧所用草场名称和范围等。
一、尼泊尔胡木拉县
1.尼泊尔胡木拉县尼米村评议会(包括章、哈尔吉和地尔三个小村)边民被准许过牧。
2.过牧5000头(只)牲畜。
3.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半年,即从公历的十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4.过牧年限为五年,即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
5.一九八五年减少500头(只),即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实际过牧头(只)数为4500头(只);一九八七年再减少1000头(只),即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际过牧头(只)数为3500头(只)。
6.过牧所用中方草场为索斯地吾草场,它位于中国普兰县霍尔区境内东南方向,其范围是:东起热不热错,西止索布拉嘎,南起宫穷,北止不热。
二、尼泊尔木斯塘县
1.尼泊尔木斯塘县那嘎和洛曼塘部落的边民被准许过牧。
2.过牧4000头(只)牲畜。
3.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半年,即从公历的十一月一日至下年的四月三十日。
4.过牧年限为五年,即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终止。
5.一九八五年减少500头(只),即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际过牧牲畜数为3500头(只);一九八七年再减少1000头(只),即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实际过牧牲畜数为2500头(只)。
6.过牧所用中方草场为位于中国仲巴县扎东区境内的加波畜康和曲瓦热草场,其范围是:北起加波畜康,南止邦格拉,西起毕久拉山脚,东止曲康义河。
三、尼泊尔新图巴尔恰克县
1.尼泊尔新图巴尔恰克县的达多巴尼和普尔平嘎提村评议会边民被准许过牧。
2.过牧500头(只)牲畜。
3.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三个月,即从公历的七月一日至当年九月三十日。
4.过牧年限为三年,即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的九月三十日终止。
5.一九八五年减少100头,即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际过牧为400头(只)牲畜;一九八六年再减少200头(只),即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际过牧为200头(只)牲畜。
6.过牧所用中方草场为位于中国聂拉木县樟木区境内的那玛、普玛、邦梅龙和卡莎草场。
四、尼泊尔多尔卡县
1.尼泊尔多尔卡县的比谷、阿兰布和科巴加谷三个村评议会边民被准许过牧。
2.过牧100头(只)牲畜。
3.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三个月,即从公历的七月一日至当年九月三十日。
4.过牧年限为三年,即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的九月三十日终止。
5.过牧所用中方草场为位于中国聂拉木县樟木区境内的那玛、普玛、邦梅龙和卡莎草场。
6.尼泊尔多尔卡县拉不及村的边民被准许过牧。
7.过牧400头(只)牲畜。
8.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四个月,即从公历的六月一日至当年九月三十日。
9.过牧年限为三年,即从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终止。
10.过牧所用中方草场为位于中国聂拉木县章东区境内拉不及孔藏布河和平布藏布河沿岸的曲不桑、皮桑、然木丁、江这哈根、降增达达、朗多热、松拉、康北雄、曲松达、汤莎朵波普和拉米圣康草场。
11.上述尼泊尔多尔卡县四个地方在中国聂拉木县两个不同地区过牧的500头(只)牲畜,于一九八五年减少100头(只),即按情况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或七月一日起,实际过牧为400头(只)牲畜。
五、中国普兰县
1.中国普兰县科加乡边民被准许在尼泊尔胡木拉县的纳热、地扎麻、加里斯科约、努尔布、加革迈勒和多帕尔草场过牧270头(只)牲畜。
2.中国普兰县细德和科加乡的边民被准许在尼泊尔巴仓县的塞巴尔(莎白一奇林)草场过牧420头(只)牲畜。
3.中国普兰县赤德和吉让乡的边民被准许在尼泊尔达尔族纳县的丁喀草场过牧210头(只)牲畜。
4.每一过牧季节的时间为三个月,即从公历的六月一日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5.过牧年限为五年,即从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以上三处边民过牧的总头数于一九八六年减少100头(只),即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实际过牧为800头(只)牲畜;于一九八八年再减少200头(只),即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际过牧为600头(只)牲畜。
六、以上各点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必要时由双方有关地方官员会晤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