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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援助斯里兰卡建设小型水电站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财政计划部秘书
W.M.蒂拉克拉特纳博士
秘书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斯里兰卡政府建设小型水电站一座。
二、中国政府为建设上述小型水电站所支付的考察、设计、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斯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一亿元人民币贷款项下支付。建设该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贷款项下向斯方提供该项目所需当地费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双方同意的货币,不足部分由斯里兰卡政府负担。中方提供当地费用的具体额度将由双方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商定。
三、为建设上述小型水电站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斯里兰卡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斯里兰卡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斯里兰卡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斯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九月二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七九年六月四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中、斯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
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孙 盛 渭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
特命全权大使
阁下:
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来信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上述正确表达了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斯建设一座小型水电站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财政计划部秘书
W.M.蒂拉克拉特纳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