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进一步推动和巩固务实机制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同时认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存在着很大的潜力,双方应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通过促进投资和建立合资企业,大力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合作,并相互为之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中斯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同时为落实本协议,双方应建立补充司局级磋商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协商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边经贸合作关系顺利、健康地发展。
当磋商涉及贸易、经济合作、投资促进、旅游等领域的问题时,该补充磋商委员会将由双方来自上述领域的高级代表组成。
该补充磋商委员会负责维护和发展双边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并向联委会提出合适的建议。
第三条
双方将共同努力,不断探讨新的合作方式和领域,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互利经济技术合作,为在对方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提供各种便利,并通过采取鼓励措施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落实好两国政府间于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斯里兰卡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第五条
双方将遵守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鼓励两国企业扩大相互投资,并为此提供各种便利。双方将加强在基础设施、生产加工、能源、珠宝首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农业和农业机械、渔业等领域的合作并推动建立合资项目。
第六条
为进一步开拓对方国家市场和扩大双边贸易,双方鼓励两国有关贸易机构、私营公司、进口商和出口商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贸易展览会和交易会,并相互为此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斯里兰卡政府考虑为中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经济加工区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中国政府对此表示欢迎。中国政府将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赴斯里兰卡进行投资。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并促进两国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推动两国人民开展双向旅游往来,进一步巩固两国及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九条
对双边经贸合作中出现的争议或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对协议进行增添和修改并通过外交途径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缔约方如要中止本协议,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二○○五年四月八日在科伦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加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
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薄熙来) (萨拉特.阿穆努加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