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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遗产部关于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遗产部(以下简称“双方”),期望在文化遗产领域建立双边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文化遗产领域的有效合作。

第二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文化遗产专业人员开展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包括人员互访及刊物交换。

第三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文化遗产专业人员的合作培训,包括建筑物及考古遗址的保护维修与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开展建筑物及考古遗址保护维修的研究,探讨合作的可行性。

第五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开展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专业研究。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6个月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另一方终止协议,否则本协议将以5年为一期自动顺延。
本协议于2008年1月31日在科伦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里兰卡
国家文物局     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遗产部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