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铁砂 100-150万吨
2.铬矿石 3-5万吨
3.锰矿 3万吨
4.钢材 1000-2000万美元
5.烟叶 500-1000吨
6.皮革 5-10万美元
7.紫胶 10-15万美元
8.矿山和建筑机械
}1000-2000万美元
9.各种仪器和工具
10.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包括纺织机械、制糖机
械、农业设备及附件)
11.平板玻璃及其他轻工产品 50-100万美元
12.化工产品及南药 100-250万美元
13.其他 500-75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在一九八六年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织品 1500-2000万美元
2.豆类 50万美元
3.食用植物油 2-3万吨
4.淡水养珠 100-250万美元
5.煤 20万吨
6.水银、锑 250-300万美元
7.其他矿产品 10万美元
8.轴承、工具
}800-1000万美元
9.电站设备及其他机械产品
10.松香、香料等土特产品 300-400万美元
11.染料 100-200万美元
12.石油及石油化工产品 300-500万美元
13.新闻纸、牛皮纸 20-30万美元
14.医药原料 200-250万美元
15.其他 25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一亿至一亿六千万美元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印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 业 部 秘 书
吕 学 俭 普利姆.库马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