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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
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


为了促进中国和印度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边境贸易,并达成谅解如下: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边境贸易,包括陆路贸易和中国西藏自治区与印度北方邦以及其他双方随时可能同意的接壤地区的居民之间所进行的边民互市。
二、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和双方同意的货物交换应遵照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目前同意在下述地点开辟边境贸易市场:
1.中国西藏自治区的普兰;
2.印度北方邦比索拉加地区的贡吉。
两国之间的边境贸易活动将每年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在上述边贸市场进行。
四、为了便利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决定将强拉(利普勒克)作为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的通道。在一方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进入另一方境内时,必须持有效的入出境证书,并服从另一方有关当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边境贸易以双方能够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或以易货方式进行。具体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商定。如有必要,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商签边境贸易的银行细则。
六、为保证本备忘录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可分别指定各自边境有关当局协调和解决边境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两年。但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类推。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恰丹姆巴拉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