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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境贸易出入境手续的议定书
(1992年7月1日签订于新德里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
为了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根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希望就从事边境贸易和有关事务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出入境事务制定规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强拉山口(里普别克山口)将作为从事边境贸易、商品交换及交通工具往来的人员、商品和交通工具出入的通道。
为实施对本条第一款规定通道的所经人员、商品及交通工具出入境的管理,双方将视需要设立检查检验机构。

第二条



双方分别在普兰(中国)和贡吉(印度)划定边贸市场。
边贸市场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开放。
当由于诸如气候条件等紧急情况而必须并需要时,经双方指定的机关一致同意,可延长或缩短贸易时间。延长或缩短一经双方同意,将由所指定的机关通过公告告知双方贸易人员。

第三条



任何一方人员、商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凭有效的出入证件进入对方领土,并接受对方有关当局的监督和管辖。
双方欲从事边境贸易的公民须持各自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通行证。
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照片,并签署姓名。证件要注明姓名、职业、性别、出生年月、本人住址、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等。十六岁以下携行子女的姓名、年龄、性别将填入其父母一方的通行证并贴附照片。
通行证以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制成。由各自国家主管机关统一签发,并在使用前将式样通知对方。通行证得多次使用并仅在签发当年有效。
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双方商定的栏目还需用英文填写,这些栏目应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和前往地点。所有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一方人员在对方境内遗失所持通行证者,应立即向对方主管机关申报,经对方主管部门查询后,发给挂失证明出境。

第四条



持通行证的人员,可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在指定的区域内留居和交易。

第五条



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双方对另一方人员的权益给予保护。

第六条



为保证边境贸易的顺利进行,加强边境治安和出入境人员管理方面的合作配合,双方边境地区的政府机关可建立联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双方边境地区治安等情况;处理非法出入国境人员;协商处理涉外案件;配合打击走私、贩毒、制造伪钞等犯罪活动;协商移交非法越境人员和犯罪分子。双方检查检验部门亦可进行业务联系。
各方官员为上述目的进入对方境内时须持通行证。

第七条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的两国政府间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的有效期内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新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李光辉      阿速卡.库马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