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
关于在什布奇拉山口两侧扩大边境贸易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间与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根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中印边境贸易出入境手续议定书,希望在中印边境各增设一边贸点,以扩大边境贸易,现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将在以下地点建立边境贸易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扎达县的久巴;
(2)印度共和国喜马偕尔邦金瑙尔县的南加。
第二条 什布奇拉山口将作为新增加的供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的山口,以便进行商品交换和交通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以及根据该备忘录签署的出入境手续议定书中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于南加和久巴的边境贸易。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于新德里签署的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山在 达斯古普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