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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输华苦瓜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印度苦瓜安全输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IMOA),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印度输华苦瓜Momordica charantia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IMOA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苦瓜进行检疫,保证输华苦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南瓜实蝇Dacus ciliatus和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第三条


输华苦瓜的生产必须符合印度官方苦瓜证书体系项目的要求,并且不带上述第二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须符合国际植保公约组织有关要求,并及时向AQSIQ提供印度苦瓜不带有害生物的法规和官方文件,供AQSIQ确认。
一旦在苦瓜上发现上述第二条所列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须立即通知AQSIQ,并暂停有关地区的苦瓜输华。印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重新满足了中方的要求,并经中方认可后,才能恢复这些地区的苦瓜对华出口。

第四条


输华苦瓜不得带有昆虫、螨类、软体动物、植物根、茎、叶残体和土壤,并经感观检查不带有烂瓜。

第五条


输华苦瓜须经过严格的人工挑选和清洗。苦瓜也必须进行冷处理/溴甲烷处理,处理方法须由IMOA提供,并经AQSIQ确认。必须去除果实表面的昆虫和表皮状况、颜色异常的苦瓜。

第六条


IMOA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苦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原产地省份。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必须有如下附加声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苦瓜符合中国和印度于2005年4月11日签署的关于印度输华苦瓜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

第七条


IMOA须在苦瓜生长期和贮藏期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IMOA有义务将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定期通报中方;若在印度苦瓜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印方须及时向中方通报。

第八条


印度输华苦瓜的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必须是清洁的和全新的。每一包装箱都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表明苦瓜的品种、产地、包装厂、储藏库的英文标识。

第九条


印度输华苦瓜包装厂和储藏库必须符合本议定书确定的要求,在IMOA授权的机构注册登记,输华苦瓜包装厂的名单须向AQSIQ提供,经AQSIQ考核认可。

第十条


印度输华苦瓜的入境口岸为北京、大连、天津、上海、南京和青岛。输华苦瓜到达入境口岸后,由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AQSIQ根据IMOA提供的信息和CIQ的疫情截获情况,在必要时将对风险分析的结果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AQSIQ将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国际标准原则,向IMOA通报在印度输华苦瓜中发现的检疫问题及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十三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两国植物检疫专家之间的合作,交换苦瓜检验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四条


贸易的第一年为试进口,AQSIQ将派2名检疫官员赴印度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有害生物调查和预检。仅第一次调查和预检所需费用(包括国际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印方承担,IMOA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双方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本协议则将自动顺延3年。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在新德里签署,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李长江           瑞塔.辛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