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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兹决定签署本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各派由五人左右组成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一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鼓励档案工作者互访,考察对方的档案工作。互换档案出版物和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献的副本。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群众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互派戏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演。艺术团的人数和访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七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八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约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其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和学习理、工、农、医专业的本科生,需经中方考试录取,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九条 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的教育代表团到对方考察访问,为期不超过两周。具体细节由两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三个月商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建立直接校际联系,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署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三、新 闻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新闻视听资料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
第十三条 双方努力为新闻采访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节目和记录影片。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以便于双方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播放。
第十六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于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互换消息及新闻,并为通讯社和报社记者提供必要方便;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新华通讯社(新华社)间签订双边合作协定。

四、体育与青年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中方向约方派遣专业体育教练,协助约旦的训练和举办训练班。受聘体育专家、教练的费用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签订双边协定。
第廿十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个方面的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廿一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了解青年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发展


第廿二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一九八九年,双方各派由五名社会福利及发展方面的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互访,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为期两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卫 生


第廿三条 双方鼓励在卫生领域的学术交流;鼓励卫生事务专业人员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作法并进行实习。

七、其他规定


第廿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廿五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联系,提出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廿六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廿七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展品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说明书、请柬印制费及场地费;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廿八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廿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大使         计划大臣
张 真            塔希尔.坎安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