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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印度共和国考古局关于合作保护文化遗产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印度共和国考古局(以下简称“双方”),期望在文化遗产领域建立双边合作关系,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文化遗产领域的有效合作。

第二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文化遗产专业人员开展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包括人员互访及刊物交换。

第三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文化遗产专业人员的合作培训,包括建筑物及考古遗址保护维修与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开展建筑物及考古遗址保护维修的研究,探讨合作的可行性。

第五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开展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专业研究,如博物馆藏品档案记录、编目、陈列和安全等,并探讨合作的可行性。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第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文物局代表  考古局代表
单霁翔      拉吉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