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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两国机组人员签证手续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鉴于民用航空在两国人员交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对等原则,双方执行定期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包括第三国国籍机组人员),可凭有效护照及机长向口岸边防检查机关提供的加盖航空公司印章的该航班机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务、护照号码)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上述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气候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继续停留的,三十日以内不需申办签证;但若因个人原因需要停留的,须凭有效护照向对方主管机关申办签证。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长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议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胡正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