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劳务合作及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协定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以下称“双方”),基于两国间的牢固关系,并坚信发展两国关系对于实现双方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协定及两国有效法律和制度,加强劳务合作及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
双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上述前言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巴林王国政府授权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签订和实施本协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劳务合作及职业培训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经验,利用两国人力资源,通过中国政府推荐的中国外派劳务公司和机构向巴林王国雇主提供服务。
第四条
巴林雇主与前一条款中所述中国公司和机构签订合同,规定双方合作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巴林雇主与中国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根据巴林王国有效法律和制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巴林雇主和中国劳务人员订立的合同应包括巴林王国私营企业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条款,注明雇主姓名、其单位名称、合同有效期、工作种类、商定的工资以及双方同意增加的其他合同条款。
第七条
中国劳务人员有权将其工资兑换成巴林王国承认的任何货币,并将其汇往其他任何国家。
第八条
中国公司有义务在已签合同的劳务人员赴巴林王国之前对其进行培训,劳务人员应符合巴林王国现行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健康要求,巴林雇主有权在私营企业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内对劳务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确认,如果中国劳务人员被证实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中国公司有义务在接到雇主通知后立即另行选派。
第九条
在中国劳务人员抵达巴林王国之前,巴林雇主应根据巴林王国有效法律和制度履行与劳务人员工作、居留有关的法律程序。
第十条
中国公司需要在巴林王国设立办事处或公司时,巴林政府将为其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十一条
在劳务合作领域,双方同意:
一、交流有关劳动力市场的资料、信息和统计数据以及有关促进青年人就业的经验、调查、计划和研究;进行官员和专家的互访,以了解双方的潜力并加以利用。
二、在培训,尤其是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培训研究、培训调查、职业水平评级体系以及根据各自劳动力市场需要付诸实施的方式等领域进行合作,并合作寻找各个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利用两国的培训学院。
第十二条
双方将成立一个联合技术委员会,授权其制订双方同意的合作计划,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解决协定执行中产生的问题。该委员会轮流在两国首都至少每两年开会一次,或在有必要时即可召开。
第十三条
中国公司与巴林雇主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出现的所有分歧应通过友好方式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可以根据巴林王国有效法律和制度进行仲裁或有关诉讼。巴林雇主与中国劳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出现的分歧应根据巴林王国私营企业劳动法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宪法规定交换批准文件后一个月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果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相同期限。
本协定于二○○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由第十二条中所述的委员会负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经贸部副部长 财政、国民经济大臣
吕福源 阿卜杜拉.哈桑.赛义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