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修订《中卡教育文化合作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就修改1999年4月9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文化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一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上述协定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已制定和正在实施的计划和项目。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应,如对文本的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卡塔尔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