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教育与文化合作协定
(2000年3月7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和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合作与了解,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与惯例,同意签署本协定,条款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努力加强和巩固两国在教育、研究和文化领域的关系。
第二条
双方在商定的条件范围内互派不同教育阶段的专家互访,以考察研究教学经验。
第三条
双方交流成人教育、扫盲、技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特优生培养方面的经验,派遣专家和有关人员互访。
第四条
双方尽可能为对方提供不同教育领域的培训机会,包括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会议及研究会。双方互换每学年度拟在本国举办有特色培训班的计划。
第五条
双方努力以正确理解的方式将足够数量的有关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文化以及文明的内容纳入教学大纲。
第六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并对教学大纲进行研究,以便使两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和学位证书对等。
第七条
双方互换研究成果,互派专业人员访问,交流学校活动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经验,以发展和更新教学手段。
第八条
双方努力发展和加强艺术方面和学校间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
1.派学生代表团和学校体育队互访。
2.交流教学手段方面的经验和模式。
3.进行学校图书馆间的合作。
4.举办绘画和手工艺展览。
5.派学校乐队和剧团互访。
6.参加研讨会、夏令营和派有关人员互访。
上述交流活动,应由双方视各自条件可能,经协商达成一致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双方努力在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会议中协调教育与文化合作领域的立场。
第十条
双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阿拉伯语教学和在卡塔尔国发展汉语教学尽可能提供方便。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两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尽可能地为对方大专院校缺乏的专业提供奖学金名额。双方努力研究相互承认两国大专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途径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达成一致的条件,互派大学教授和学者作学术报告、举办研讨会,并通过互换资料、科技出版物、科学和文学论文目录以及派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等方式开展大学领域的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以交换论文和派学者互访的方式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组织两国大学体育、艺术团队交流与互访。
三、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双方通过如下途径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1.加强两国文化艺术机构间的合作。
2.交换文化艺术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3.鼓励两国作家、艺术家和音乐家互访。
4.鼓励两国民间艺术团互访。
5.鼓励两国互办文化艺术展览。
6.鼓励两国公共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7.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
8.互换文化艺术领域培训计划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加强在博物馆和文物领域的合作:
1.互换文物印刷品和出版物。
2.派文物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互访,参观文物古迹,考察博物馆馆藏文献。
3.互办文物展览。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要求和可能,在艺术活动的各个领域内进行合作,特别是:
1.互换音乐、戏剧和民间遗产方面的技术专家。
2.聘用博物馆、图书馆和文物专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艺术展和科学、文化、艺术会议及研讨会。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专题会议中协调文化艺术方面的立场。
第十八条
双方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承诺保护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广播或出版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及其著作权。
四、总则
第十九条
1.双方对参加会议、研讨会、培训班及进行互访的人员、日期和期限在足够的时间内通过换文通知另一方加以确定。
2.根据制定的合作计划细节,双方各自负担实施本协定条款所需的费用。
3.凡实施本协定条款,派遣方负担团组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本国的现行规定负担团组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急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本协定结束不影响已制订和正在实施的计划和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参阅英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卡塔尔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哈马德.本.加希姆.本.
贾比尔.阿尔.萨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