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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卫生部从事中国针灸医疗工作
根据本议定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六名(医生和医士)加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得英语。
3、医疗队的翻译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卫生部。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在科威特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务必为科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 医院。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方便的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医疗效用、适用病症的说明书以便药物管理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药品进口。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有关工作方面的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员360KD(三百六十科威特第纳尔)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伙食费。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疗队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疗队员未休假,有权让配偶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疗队员自己负责安排配偶的住处和其它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佣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聘请六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延长,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185KD(一百八十五科威特第纳尔)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伙食费,此外提供住房、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聘请一名女厨师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届时如双方无异议,可通过双方换文形式续签一年。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在科威特国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科威特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 济 参 赞
张怀韬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科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于1992年12月13日,在科威特,由我驻科张怀韬参赞和科卫生部次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