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体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体育界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了解,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体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体育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和运动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协调立场、加强合作。双方同意两国体育领导人就国际体育事务中共同关心的问题及双边体育交流与合作举行不定期会晤,交换意见和信息。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各运动项目的国家队、省队或俱乐部队进行互访交流,鼓励相应单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国体育运动的发展。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机构和单项运动协会直接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专家和科研人员在体育科学、运动员伤病以及反兴奋剂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教练员、运动员培训方面加强合作,鼓励互派教练员到对方国家执教。具体经费条件等事宜由双方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终止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4年。
本协议于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现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鹏 福瓦德.法拉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