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黎巴嫩共和国外交及侨民事务部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黎巴嫩共和国外交及侨民事务部(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内容:
第一条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也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举行特别会议。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指示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双方可以在培训外交人员、学术研究、新闻、文化等两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第五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黎巴嫩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及侨民事务部代表
吕国增 穆罕默德.伊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