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双方希望按照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巩固两国的友好关系,加强两国的经济联系;
根据两国政府于公历1992年11月5日(回历1413年5月11日)所签署的经济、贸易、投资、技术合作协定的条款;
致力于发展双方在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内(以下简称“合作领域”)的合作关系;
认识到在合作领域内确定合作范围、通过相关途径取得符合两国利益、促进经济增长的成果的重要性,根据双方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世界经济良性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双方致力于在如下方面发展和加强合作:
(一)就世界石油市场动态、维护石油市场稳定等进行信息交流和分析工作;
(二)两国石油、天然气和矿产领域内的代表通过互访、会晤的方式,在合作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如石油业务、石油炼制等,确定相互投资领域;
(三)双方有关公司、企业在执行合作领域内达成的联合项目时,以经济可行性标准、经济效益和商业收益为指导,开展技术合作;
(四)加强合作,推动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在各个方面的对话,更新包括国际能源论坛在内的相关机制,以维护能源市场稳定,确保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五)促进合作领域内的共同研究。
第二条
双方致力于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合作:
(一)为建立联合公司提供便利,以执行两国有关公司和企业在合作领域及相关基础设施内达成的项目;
(二)在石油、天然气及其附属产品的勘探、抽取、生产、炼制、储存、分送、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进行联合科研,以提高技术标准及操作水平;
(三)在油气开采及炼制领域内,交流关于发明专利、技术工艺知识方面的信息;
(四)就矿产资源勘探、抽取、开采、利用、运输、生产等方面交流信息及统计数据;
(五)就矿业投资监督、管理、安全、矿产储量评估交流信息;
(六)就合作领域内人员培训交流专业经验,以促进合作领域发展;
(七)利用两国政府和民间的教育机构、研究中心、商会,组织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方面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和专业展览。双方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应遵守双方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国际责任。
第三条
授权执行本合作议定书的部门为两国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石油和矿产资源部。
第四条
为促进合作领域内合作,双方将组建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石油和矿产资源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上述工作组将根据需要,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探讨促进合作领域内合作的途径。
第五条
为实现双方在合作领域内必需的合作,本议定书第三条所注明的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两国间政府部门、商会、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对有关合作活动的参与。
第六条
双方对本议定书框架内有关项目参与方在执行项目时所承担的义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本议定书内容不得背离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沙特阿拉伯王国参加的国际协议或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自双方根据各自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报批手续并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议定书有效期五年。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本议定书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个相等的时期,并依此顺延。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本协定书终止的情况下,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正在进行的项目或活动继续有效,直到项目或活动完成。
本议定书于公历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即回历1426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由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对文本主旨或解释出现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马 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石油和矿产资源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