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提高两国在文化教育和出版领域的合作水平,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致力于发展和提高双边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水平:
一、互派文化负责人访问。
二、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活动和展览,并鼓励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展览和国际图书展。
三、互派民间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四、互派文学家、作家、艺术家访问。
五、双方大学在对方大学举办文化节。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如下:
一、为两国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专家以及学生的互访提供便利,以便他们执行事关双方共同利益的项目,这种互访可以包括学术研究领域。
二、根据两国正在实施的计划,为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提供培训机会。
三、双方在学生领域进行合作,在对方国家共同举办展览并进行互访。
四、双方邀请对方出席在本国举办的教育会议和研讨会,以便交流经验和信息。
五、双方互换信息学、计算机、数学、科学教育方面的经验。
六、双方鼓励由两国其他部门确定的合作,并通过相应的机构予以落实。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互换文学、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之间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具体如下:
一、鼓励考古挖掘、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互访。
二、鼓励代表团参观对方国家的古迹和博物馆。
三、在文物、博物馆方面交换资料、手稿及先进的保护方法。
四、研究中方与在沙特工作的外国考古队合作参与沙特文物项目的可能性。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协商。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6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并依次顺延。如本协定期满,其尚未结束的条款和项目继续生效。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部长 高等教育大臣
孙家正 哈里德.本.穆罕默德.安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