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与技术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注意到科学技术对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导言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及规章,鼓励和支持双方研究实体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
合作将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研发项目,包括交流研究成果以及互派科学家、专家和研究人员;
(二)互派科学家开展研究工作,交流研究活动信息,采用新科学方法,开展讲座,进一步密切合作关系以开展联合研究,参加科研活动;
(三)共同组织和参与科学会议、专题研讨会、培训课程、研讨班、展览等;
(四)交换科技信息和文件;
(五)共同使用研发设施和科学仪器;
(六)双方认可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三条 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一)地震
(二)农业
(三)能源
(四)信息技术
(五)生物技术
(六)材料技术
(七)食品技术
(八)健康医学
(九)和平利用空间技术
第四条 联合委员会
一、为实施本协议应建立联合委员会,成员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联委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国和土耳其举行。联委会也可通过互通信函的形式举行。联委会任务如下:
(一)在各自国家机构提供的信息和国家科技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和讨论确定合作领域;
(二)为执行本协议创造良好条件;
(三)组织和协助实施联合项目;
(四)选定合作项目;
(五)鼓励交流双边科技合作经验,评估合作发展建议。
二、联合委员会可自行确定程序。
第五条 管理联合研究项目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联合研究项目应按如下原则实施:
(一)联合研究项目建议书应用英文写成,同时提交给中国科技部(中方)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土方)供评审。项目建议书由双方根据各自法律规章独立评审。双方在召开联合委员会期间或通过通信交流评审结果,最终确定联合项目。只有双方都认可的项目才能获得支持。
(二)联合研究项目建议书内应提供详尽信息,说明研究目的和理由、采取的方法、研究小组成员构成以及计划时间表。
(三)联合研究项目的实施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一个项目的单向访问期限在一年之内总计不应超过两个月,本协定下支持的全部联合研究项目一年内总时间不应超过八个月。
(四)联合研究项目框架下的每次科学访问都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中方科学家向中国科技部报告,土方科学家向土耳其科研理事会报告。申请书应包含访问期间拟开展工作的简要描述和预期到达的时间等。
(五)联合研究项目框架下的科学访问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必须向中国科技部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列出访问期间所开展的工作。如果前次访问的进展报告未经评估认可,不得批准下一次访问。
(六)执行期满两月之内,联合研究项目的双方研究小组应共同准备英文的总结报告,说明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并提交中国科技部和土耳其科研理事会供评审验收。
第六条 互派科学家(短期科学访问)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互派科学家应照如下原则实施:
(一)双方同意每年单方向可派遣科学家的时间限额总计为十周。时间限额以年度为单位使用。当年的时间配额如未用完,不能顺延到下一年度。每位科学家的访问时间不应超过十天。
(二)提出访问申请之前,双方的科学家应首先自行联系,就某一特定课题达成协议。派出方应向接待方提供《短期访问申请表》(见附件1)。接待方应审议、确定并批准该项目。
(三)接收到提名后一个月之内,接待方应通知派出方是否接受提议的人选。
第七条 费用
根据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开展的专家、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约定的其他形式,将根据以下原则由双方承担:
(一)派出方根据本国的有关规定承担派出人员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旅费、住宿以及补贴等。
(二)派出方应承担科学家的紧急健康保险,包括医疗险。
第八条 推广研究成果信息
一、根据双方共同参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协议下的合作活动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他信息可被公布、出版或商业开发。
二、经合作伙伴双方同意,来自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研究机构可受邀参与本协议下进行的项目。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其他约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实施和法律方面
一、本协议的签署旨在促进和发展双方的合作,并不对两国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协定约束力。本协定中所有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均不会给双方国家造成任何权利或义务。
二、在解释或实施本协议时所产生的任何争端都应在联合委员会内部或双方之间协商解决。
三、关于本协议下确定的合作活动,各方应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尽可能提供最佳实施条件。
四、本协议不影响各方缔结的其他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性及其在其他国际条约下所承担的义务。
五、经双方书面确定,本协议可随时修订。
第十条 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互相通知对方已经完成各自国内有关生效程序之后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本协议的终止将在上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生效。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开展且在本协议终止时未完成的项目。
本协议于二○○八年四月七日在土耳其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土耳其文、英文和中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土耳其共和国科技研究理事会
李学勇副部长 欧墨尔.安拉冈副主席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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