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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愿意在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范围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商品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应按本议定书的规定,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规章和条例采取适当的措施便利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在本议定书所附甲、乙两个参考货单的范围内进行。经双方同意,上述货单可以扩大和修改。
本议定书对上述货单以外的商品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三条 双方应鼓励本国有关的公司和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便利本议定书附属货单所列商品的交换。
第四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商品购买将根据国际市场通行的商业条件和价格进行。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交换的商品的付款将按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本议定书未涉及的事项。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并在双方按照各自的手续予以核准之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1)附表“甲”、“乙”略。(2)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强          凯马尔.詹蒂尔克
(签字)            (签字)

附:    关于中国进口土耳其烟叶质量标准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国商业部长
凯马尔.詹蒂尔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土贸易联合委员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以奚业胜先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和以雷沙特.埃尔克门先生为首的土耳其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已就进口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签订的议定书附表参考货单“乙”中的烟叶达成以下协议:
上述货单中所列的烟叶如果不符合中国检疫机构规定的检疫标准,中方将不予进口。
如蒙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李强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土耳其共和国商业部长
凯马尔.詹蒂尔克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