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结双方)为贯彻1955年亚非会议所赞助的文化合作协议的精神,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上的合作,从而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友好和文化生活的繁荣,特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结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艺术代表团,教育工作者代表团和学生代表团至对方国家访问或演出。
第二条 缔结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展览会,并互换唱片和艺术复制品;互换新闻纪录影片;互购电影故事片、艺术片。
第三条 缔结双方相互组织体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和友谊比赛。
缔结双方将鼓励和赞助双方公认的体育组织间的联系。
第四条 缔结双方将互换科学、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结双方将互派新闻工作者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访问。
第六条 缔结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将指定文化代表协商处理一切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并自在大马士革或北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如果缔结双方的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期两年。
修改本协定须经双方政府签字后始有效。
本协定于1956年6月12日在大马士革签订共两份,每份以中、阿、英文书就,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包尔汉 赛义德.加齐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