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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也门政府就在上海、广州设立也门驻华大使馆领事办公室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3号)



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十二月五日第801/1676号照会,内容如下:
“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也门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也门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海领事办公室、在广州市设立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广州领事办公室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也门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海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领事办公室),领区为上海市和浙江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也门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也门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广州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领事办公室),领区为广东省。
三、也门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也门共和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上海领事办公室、广州领事办公室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享受《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上海领事办公室和广州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六、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也门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二○○六年一月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