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一百七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三份;
(2)个人简历一式三份;
(3)健康证书一式三份;
(4)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二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在各自专业范围培训也门医生。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五条 所有中国医疗队员都应遵守也门现行法律、法令,尊重也门传统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只能在指定的政府医院工作。
第六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资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七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六十天的有薪休假。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工作期间享受中国和也门规定的正式假日,伊斯兰宗教假日除外。
第八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四)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一、二、三、四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十二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五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六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四)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张克明 阿里.易斯马仪.奥洛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