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叶海亚.侯赛因.阿尔希部长于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访问北京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黄镇部长进行了友好的会谈,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文化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一、中方将派出文化代表团赴也进行回访。
二、根据也方的需要和中方的可能,中方将派遣文化、艺术和新闻方面的专家赴也进行培训工作。
三、中方将派出三至五人的舞蹈家小组去也方考察学习二至三周。
四、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品展览。
五、双方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
六、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资料。
七、双方互派广播、电视采访组。
八、双方鼓励播放反映对方社会、文化、经济生活以及民族和国家节日的新闻和电视节目。
九、本计划所涉及的人员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国内的接待费用。中方派遣的专家,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在任教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也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十一、本议定书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文 化 部 长 新闻文化部长
黄 镇 叶海亚.侯赛因.阿尔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