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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至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五年内,向也门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和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第二条 上述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三,自中方开具第一笔结算帐单之日起,按双方认可的每次结算付款数额计息。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也门共和国政府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至二0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二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也门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及利息的二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也门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上述贷款和赠款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也门中央银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相互通知已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计划发展部长
副部长刘山在       阿卜杜.高达尔.巴杰迈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