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政府文化官员的互访。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对方国家的文化周(日)和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派艺术表演团(组)赴对方国家访问并进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学家、作家、艺术家的互访与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杂技艺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文物、博物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书利、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出版物和文学艺术作品。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在国际组织和会议上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在需要时就具体细节和有关费用的规定签署本协定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以前有关协定自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孟晓驷 艾哈迈德.哈桑.阿德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