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五年内,向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三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换取当地货币用以支付项目建设所需部分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执行事宜,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四条 根据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的也门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程 飞 阿 塔 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