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发展两国的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 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向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提供十个大学本科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名额,有关学习专业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中方派一名数学教师、一名化学教师在工程学院任教,为期一至二年。
第三条 中方派五名教师在亚丁省教育学院任教,为期一至二年,具体专业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教育代表团考察对方的教育情况,交流经验,为期两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校际联系并互换有关教育发展、教学大纲、高校概况等资料。
二、文化和新闻
第六条 双方互换由二十人组成的艺术团,进行为期两周的演出。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旅游、新闻机构通过签署双边协议书进行合作。
第八条 民主也门方接待三至五名中国杂技专家,并要求中方向其提供培训用的道具,具体细节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互换印刷品、报刊、资料、录音带、乐谱以及双方一致同意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中方向民主也门方提供一批有关新闻方面的图书、研究文章等。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庆祝两国的国庆节及其他节日的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办图书展。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新闻考察访问,并了解对方在新闻培训以及报刊、新闻工作方面的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卫 生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有关卫生的文献、印刷品、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签订的议定书继续在卫生领域进行合作。
四、总则和费用
第十五条 本执行计划外的文化交流项目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除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其他协议外,团组和人员的互访,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期间的团组和人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等。
第十七条 民主也门方负担其奖学金生赴华的旅费,中方负担其在华学业期满后回亚丁的旅费。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文化新闻部副部长
刘德有 法鲁克.哈基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