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新闻文化合作协定
2001-06-18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体育、出版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致力于发展和促进双边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文化负责人访问。
二、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三、互派作家、艺术家、音乐家访问。
四、互派民间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五、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新闻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新闻、广播、电视机构的负责人和记者访问。
二、互换影片及广播、电视节目。
三、互换有关两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闻资料。
四、加强两国官方通讯社的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高等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学者、研究人员访问。
二、探讨相互提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可能性。
三、探讨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及其它学术资格证书问题。
四、阿方愿为在中国发展阿拉伯语教学提供可能的帮助。
五、中方愿为在阿联酋发展汉语教学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界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官方和民间体育机构发展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协商。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次顺延。
本协定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阿卜杜拉.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