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交流,决定签订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以方欢迎中方文化部长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访问以色列。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艺术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内的下列各项交流:
1.5人音乐家代表团互访。
2.5人艺术家代表团互访。
3.中方将派出一小型艺术团赴以色列访问演出。
4.2~3人文化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
5.双方互派室内乐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
第五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其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对现存的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联系表示满意,并希望两组织根据双方已达成的意向进一步加强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指挥家或独奏演员的交流。以方邀请一名中国指挥赴以指挥以色列一乐团;中方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来华指挥一中国乐团。
第八条 双方有兴趣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在艺术或舞蹈院校进行为期七天的讲学和示范培训活动。
第九条 以方有兴趣派以色列舞蹈团访华演出。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和戏剧院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本国戏剧在对方国家的上演。
博物馆和展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及类似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包括专家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遗产展,其展览条件另议。
第十三条 双方互办绘画展览。一九九六年中方在以举办中国绘画展,随展2人;一九九七年以方在华举办以色列绘画展,随展2人。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书展及图片展。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考古学家的合作。
电影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电影工作者参加在对方举行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七条 双方将按对等原则举办电影周,各方将邀请对方一名电影导演,如需要外加一名翻译,参加其电影周。具体实施细节由双方相应机构直接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院校间的合作。
文学
第十九条 双方对现行的在中国和以色列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的计划表示满意。双方鼓励对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在本计划的执行年度内,双方将派5名作家和文学作品翻译互访。
第二十一条 双方邀请对方参加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在耶路撒冷和北京举行的国际书展,参展费用等其它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以方邀请中方参加于一九九七年在耶路撒冷举行的国际诗人大会,有关费用等其它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国家教委和以色列教育、文化、体育部在教育领域增进接触,并对双方的教育部长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因此,本执行计划将确立以下目标:
1.确立在教育领域优先合作的范围;
2.制订具体措施鼓励在教育领域里的直接联系、信息交换和专家交换;
3.探讨双方相互承认教育文凭、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位及学衔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互派一个由教育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其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以方愿通知中方,犹太文明大学国际中心有意同中方大学合作,并希望中方参加由该中心主办的年度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双方有兴趣在档案研究领域内开展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高校间和研究所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互派大学校长代表团。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努力在本国促进对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农业教育领域进行合作。
第三十一条 以方邀请中方参加耶路撒冷国际科学、技术教育大会,该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至十一日举行,其主题是:面对变化着的未来的技术教育--理论、方针及实践。
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每年向以色列持有学士(或更高学位)的学生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在中国进行一个学年的学习。
第三十三条 以色列每年向中国大学或学院毕业生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在以色列相应的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一个学年的学习或研究。
青年和体育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中国和以色列青年间交流,并对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之间富有成果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希望能不断扩大交流合作领域。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文化和社会活动方面的青年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教育和运动领域进行合作,并将争取双方的体育主管单位建立直接的密切关系,其合作细节将由双方体育主管单位直接商定。因此,双方对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在耶路撒冷签订的体育合作备忘录表示满意。
第三十七条 以色列网球协会希望邀请中国若干名青少年,年龄11~16岁,参加以色列的“网球学院”。
第三十八条 以色列自行车协会有兴趣与中国的相应组织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北京体育大学和温革特体育学院之间的合作并互派教练和运动员。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国家足球队之间和国家篮球队之间的合作。
传媒
第四十一条 双方鼓励播放有关介绍对方国家文化的电视节目。以方邀请中方派电视摄制组赴以拍摄一部“文化在以色列”的电视片。
财务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关于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学生的奖学金,其数额应不少于该方提供给其他国家学生的数额。双方将就奖学金的具体情况互相提供有关细节。
第四十三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访代表团及个人:
1.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该国内的食宿、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派展览:
1.派出方将支付展品自派出国至接待国的第一站及展品自接待国最后一站至回程的全部运费。
2.接待方将支付展品在该国内的运输费及布展费、宣传费和印制图录费。
3.派出方将负担展品在运输及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4.如派出方送出的物品有任何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出方提供相关的材料,以便派出方向有关的保险公司索赔。
5.收集此材料的费用由接待方支付。
6.接待方将提供必需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展品的安全。
7.陪同展览的专家基本生活费由接待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演出团体的互派:
1.派出方将负担国际旅费,包括道具的运费。
2.接待方将按各地安排支付食宿、国内交通、宣传、零用费。
第四十六条 本计划中赴以色列访问者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医疗保险手续由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协助安排。
第四十七条 双方同意在每年十二月或来年一月就下一年度的交流项目向对方提出具体计划。
第四十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和教育领域内其它交流项目的实施。本计划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互相谅解的精神,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双方同意于一九九八年在以色列商签新的年度执行计划。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丁 伟 尤里.巴纳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