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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双边油气领域的合作。
鉴于中国和伊朗在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领域具有互补性,加快该领域的合作对两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同意并支持于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SINOPEC)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实施。
二、双方确认将共同促进两国公司相互参与对方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石油和凝析油炼油厂、石油化工、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工程承包服务,并为两国公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条件。
三、支持中伊两国企业间原油贸易的逐步扩大。
上述细节由两国公司具体协商。
四、在中国-伊朗联合委员会的框架下,建立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石化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该委员会将在与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合作相关的事宜上履行其义务、进行协商。
因此,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联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联委会的任务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石油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定》,积极开展油气政策方面的对话与交流,不断加深两国在油气领域的相互了解。
二、探讨推动双方油气领域合作的重要项目,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三、支持和促进两国企业在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交流两国油气合作的信息,协调两国在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领域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研究两国企业在石化项目和液化天然气上联合投资的可能性。
六、支持在交通、工业、建筑等各行业内推行节能措施的合作。
七、回顾双方已有和将来签署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八、确定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二条 执行机构及活动方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部为联委会的执行部门。
二、油气联委会定期举行会议,由两国执行部门的主任、部长或他们指定的代表主持,在双方商定的日期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的议程由双方会前商定。
三、根据会议的内容,可以邀请专家、企业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参加。
四、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在参加联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中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会务费由主办方承担。
第三条 其它事项
一、本章程在解释和执行中发生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二、经双方书面同意,本章程可以修改。
三、本章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章程到期前六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的通知,则本章程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
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本章程终止的情况下,本章程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项目或活动继续有效,直到项目或活动完成。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本备忘录,中文、波斯文、英文一式两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则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石油部部长
马 凯              赞甘内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