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原油贸易长期协议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胡锦涛副主席于二○○一年访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后,吴仪国务委员率领的中国代表团于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至二十日对伊朗进行了友好访问。访问期间,两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珠海振戎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自一九九五年起的石油贸易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中伊两国在石油贸易领域的合作,继续为发展两国双边贸易做出贡献,双方同意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直接、长期、稳定的石油贸易领域的合作关系。
2.双方对已经签订的二○○二年度原油供应合同执行情况表示满意。两国商定,为促进石油贸易的发展,中国将长期进口伊朗原油,伊朗将长期向中国提供稳定的原油资源。同时,伊朗表示愿意进一步扩大从中国进口汽油。
3.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伊朗欢迎中国公司到伊朗参与石油勘探开发和有关服务工程项目的合作并进行投资。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
本协议于二○○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德黑兰签署,用英文书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伊朗国家石油公司
副 部 长 执行副总裁
魏 建 国 格尼米发博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