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
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定如下:
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惯例,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四、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壹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领事司 外交部东亚和大洋洲事务
司长 总司长
聂 功 成 赛.加.萨达提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