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教育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和体育合作,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一三七二年至一三七四年)执行下列计划:
第一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交换文化、艺术、电影、旅游、人类学、考古学和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信息、图片、幻灯片、电影和缩微胶卷,并交流经验。
第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中学生、儿童和青少年艺术事务专家代表团。
第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合作:
1.互派三名博物馆专家参观对方的博物馆,为期十五天;
2.在对方的重要城市开设传统手工艺品和现代手工产品陈列室,具体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3.双方互派二名手工和半手工乐器制作专家,研究制作乐器所采用的各种木材、金属以及染料和涂层,为期四十五天,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4.双方在考古学和人类学方面彼此进行科学和实践合作。
第四条 双方通过提供便利、减少程序和在执行现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发放签证,来鼓励两国旅游者的来往。
第五条 双方改善和发展两国的旅游关系,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互办旅游成果展,互派旅游专家和研究人员。
第六条 双方通过互换文艺、音乐、绘画作品和互派有关教授、专家,在表演艺术、形象艺术和音乐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互邀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各种展览、学术会议和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专业和艺术团组进行访问和演出,具体细节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代表团了解对方的文化艺术活动和管理方法。
第十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办一次文化艺术展览,并互派三名随展人员,为期十五天。
第十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欢迎对方的优秀电影作品在本国的电影节上放映,并为互办电影周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电影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并为本国电影在对方国家的商业放映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三条 两国出版机构将在出版和发行专业方面进行合作,有关细节由双方负责人和专家当面确定。
第二章 科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科学、教育、技术和研究领域的信息、书刊和研究成果,并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校长、教育和教师培训专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对方的教师培训和在职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就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在编撰成人扫盲课本的经验方面进行交流;并在编撰渔业、茶、水稻、谷物种植业及拖拉机制造等职业教育课本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为进行科学交流、互换管理人员、教授和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九条 双方每年互换八名奖学金生,派遣学生类别及有关事宜,根据双方需要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根据各自的教学需要,互换一名波斯文教授和一名中文教授,任期一年。具体人选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在举办科学、教育和研究会议方面进行合作,并相互邀请对方参加这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二名国际事务专家,研究对方的大学体系,参观对方的科学、文化和研究中心,为期十五天。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大学和高教机构教授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就以下领域探讨两国间大学和高教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可能性:
1.交换教授、研究人员和专家;
2.交换科学和研究出版物;
3.互感兴趣的联合研究计划。
第三章 卫生、社会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交换有关康复、盲人、聋哑人、脑缺陷病人、瘫痪者和老年人事业方面的信息,进行互访,并在此方面进行文化和保护性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在医疗卫生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章 新闻媒介
第二十六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和中国广播电视机构将在广播电视各专业(技术、新闻和教育节目等)方面彼此进行合作,有关细节由双方负责人和专家当面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再次确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和新华通讯社之间的专业交流协定,并为全面落实协定条款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八条 双方强调,在双方通讯社驻德黑兰和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和记者继续从事职业的、技术的和合法的活动的同时,在有必要增加的情况下,为派往对方国家非常驻特派记者和新闻摄影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九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在亚洲通讯网组织(OANA)范围内进行相互合作,同时,可视需要和可能邀请对方参加在另一方举办的专业(新闻)讨论会、新闻图片展和新闻摄影比赛。
第三十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根据需要可互派由负责人和新闻专业人员组成的新闻代表团。具体细节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一条 两国的新闻媒介尽力尊重双方的民族和宗教尊严,否则,将为诉诸法律提供必要的和法律上的方便。
第五章 体育、青年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邀请对方参加在另一方举办的国际和亚洲体育比赛和体育节。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体育科技讨论会,并就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合作。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在感兴趣的体育项目方面互派教练。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参加感兴趣的体育友好比赛。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将为两国间互换体育科技书刊、电影和有关体育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情报和经验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鼓励互派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了解体育机构的组织体制。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鼓励互换体育用品和所需要的设备。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政府部门或有关体育机构在青年方面进行合作,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增进在这方面的了解。
第六章 财务规定和总则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一切活动都将依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本计划中所拟定的活动项目圆满实施,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及人员的名称和路线通知对方,至少提前两周将其动身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对方。
第四十二条 科学考察的要求,至少要比拟定的考察日期提前两个月通过官方渠道转告对方。要求中应包括申请者的学历、逗留期限和拟定的考察地点。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实施期间内互换的人员由派遣方通过官方途径向接待方推荐。
第四十四条 有关文化历史文件的电影、缩微胶卷和拷贝的制作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派遣方负担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往返费用;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十六条 艺术演出团组的往返旅费、个人用品和舞台道具的运输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并安排适合的演出场地。
第四十七条 展品的往返运输和保险费由送展方负担;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并安排适合的展出场地。
第四十八条 派出人员的紧急治疗费用由接待方负担;长期治疗和大型外科手术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四十九条 有关接受奖学金生的财务条件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三七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就上述文本的解释发生的任何意见分歧,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阿里.拉里贾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