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多任务小卫星项目及有关活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998年4月22日)
本谅解备忘录签字国,以下称“参加国”,
注意到在世界各国,空间技术应用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认识到由于空间科学和技术领域投资巨大,亚太地区国家有必要在多边和双边的基础上,聚集该领域的专门技能及资源以使参加国共同受益;
牢记1992年在中国北京召开的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研讨会和1994年在泰国曼谷、1995年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及1996年在韩国汉城分别召开的第一、二、三届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会议所作出的结论和建议;
考虑到由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联络委员会建立的小卫星技术项目工作组准备的有关多任务小卫星的联合建议;
希望在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和平应用的领域,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并本着从这种紧密合作中相互受益的精神,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参加国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支持执行多任务小卫星(SMMS)项目,以促进亚太地区国家在空间技术开发和应用中的多边合作。
第二条 在本谅解备忘录的框架内,参加国同意进行SMMS项目的共同研究。本项目的具体执行方式由各参加国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参加国同意设立一个由参加国专家组成的项目委员会,其职责是就有关项目的技术、科学、管理、财政方面提出建议。项目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议事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条 项目委员会会议应集中讨论以下活动:
1.进行SMMS的可行性研究;
2.在开发与SMMS项目有关的空间与地面部分方面进行共同研究;
3.提供与SMMS项目相关的培训;
4.执行SMMS项目的途径和方法;
5.进行SMMS项目的后续计划。
第五条 参加国同意进行科学家和专家的适当交流,以使相互熟悉科学和技术工作,并向他们提供与SMMS项目有关的适当培训。
第六条 如果项目委员会开发出任何其它满意可行的合作模式,本谅解备忘录可由参加国达成的适当协议补充。
第七条 在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分歧,应由参加国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
第八条 经参加国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录对所有亚太地区国家开放。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欲成为此MOU成员的亚太地区任何国家,可向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联络委员会表明其意愿,联络委员会将随之与参加国协商,经参加国一致同意后,即可加入。
第十条 本谅解备忘录在签字之日起生效,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此谅解备忘录上签字。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8年4月22日在泰国曼谷签定,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白拜尔 塔白夏
(签 字) (签 字)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蒙古国政府代表
洪宗基 巴嘉格尔
(签 字) (签 字)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马吉德 马西多.常川昆
(签 字) (签 字)